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仪器工装等资产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仪器工装等资产 | 点击量:16 |
| 项目名称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仪器工装等资产 | 项目编号 | GR2026BJ1002903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 |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详情点击 | ||
| 转让底价 | 1.30万元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1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6-06-02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马经理 联系电话:010-66295604 | ||
资产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交易方式
图片
竞价须知
竞价承诺函
资产情况
机械设备 名称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 仪器工装等资产 所在地 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规格型号 详见附表 成新率(%) 计量单位 详见附表 数量 28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号 北汽蓝谷政办字(2025)414号 批准单位名称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同时另行交纳0.2万元拆运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和拆运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3、受让方应于付清全部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及《安全协议书》,《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4、受让方应于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应自行拆除、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6、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交纳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踏勘安排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 踏勘时间:项目公示期间的工作日 ; 预展地点:标的资产所在地; 联系人:邓金修,联系电话:18954200096(需提前电话预约)。 各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其它时间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数量、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现场踏勘时应遵守转让方相关规定。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标的资产现状为闲置或报废,提请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2、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内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现场踏勘、查阅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踏勘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在预展期间对转让方指认的标的资产进行验核确认,认真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位于现场的公示清单以外的实物资产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不承担售后服务。信息披露及评估报告所载重量及照片仅供参考,请各意向受让方谨慎参与报价。 3、本项目以资产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重量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4、本次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 5、项目其他情况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0.200000 交纳截止时间 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补偿: 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它违反转让、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成交价款或所需要交纳的相关税费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它违反北交所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处置方式 ①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②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退还。
其他附件 附件: 9.4新能源黄骅处置资产-仪器工装.xlsx 意向受让申请电签文件附件 15资产交易合同-模板.pdf , 15安全协议书.pdf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10个工作日,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至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期满次日起第1个工作日10:00:00时止
(2)限时报价周期为12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0.01万元
在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竞买人,由该竞买人登录系统进行报价后,可以协议转让。图片




























竞价须知
竞价承诺函
| 固定资产—仪器工装清单 | ||||||
| 序号 | 设备编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计量单位 | 数量 |
| 1 | 120000000436 | 数显不锈钢鼓风干燥箱 | 台 | 1 | ||
| 2 | 120000000437 | 微显单列四孔水浴锅 | 台 | 1 | ||
| 3 | 120000000438 | 分光广度计 | 台 | 1 | ||
| 4 | 120000000439 | PH电位计 | 台 | 1 | ||
| 5 | 120000000440 | COD快速测定仪 | 台 | 1 | ||
| 6 | 120000000442 | 物理天平 | 台 | 1 | ||
| 7 | 120000000443 | 磁力搅拌器 | 台 | 1 | ||
| 8 | 120000000446 | 电蒸馏水器 | 台 | 1 | ||
| 9 | 120000000447 | 真空泵 | 台 | 1 | ||
| 10 | 120000000468 | 烤箱 | 台 | 4 | ||
| 11 | 120000000490 | 卸货平台 | 台 | 2 | ||
| 12 | 120000000491 | 卸货平台 | 台 | 1 | ||
| 13 | 120000000576 | 电动举升平台 | 台 | 1 | ||
| 14 | 120000000627 | 后托盘专用工装01 | 台 | 1 | ||
| 15 | 120000000628 | 后托盘专用工装02 | 台 | 1 | ||
| 16 | 120000000629 | 后托盘专用工装03 | 台 | 1 | ||
| 17 | 120000000630 | 后托盘专用工装04 | 台 | 1 | ||
| 18 | 120000000631 | 后托盘专用工装05 | 台 | 1 | ||
| 19 | 120000000632 | 后托盘专用工装06 | 台 | 1 | ||
| 20 | 120000000633 | 后托盘专用工装07 | 台 | 1 | ||
| 21 | 120000000634 | 后托盘专用工装08 | 台 | 1 | ||
| 22 | 120000000635 | 后托盘专用工装09 | 台 | 1 | ||
| 23 | 120000000636 | 后托盘专用工装10 | 台 | 1 | ||
| 24 | 120000001100 | 排烟罩 | 台 | 1 | ||
| 固定资产合计 | 28 | |||||
合同编号:3710-2606-00
资产交易合同
标的名称: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
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资产交易各方
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
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资产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
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资产交
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北京产权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
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
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
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经济开发区海华大街东石港路北
负责人:刘瑞华
| 电话: | 邮编: | ||
|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 |||
| 注册地址/住所: | |||
| 法定代表人: | |||
| 电话: | 邮编: | ||
| 鉴于: | |||
| 3.乙方为依据[ |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 | ||
| 码: | ; | ||
| 或乙方为[ | ]国合法公民,身份证号: |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
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资产相关事
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转让方,是指[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即甲方;
1.2受让方,是指[],即乙方;
1.3北交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简称“北交所”;
1.4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
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标的,自乙方获得的对价。
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2025年6月30日。
1.7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的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及/或参加竞价的担保,
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
1.8登记机关:指依法具有登记权限的主管部门;
1.9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就转让标的资产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
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
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交易服
务费用等所有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0实物资产交易凭证,指北交所就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交易双方进场交
易的证明。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1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
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2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13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合同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任何行
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果该期间
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
第二条转让标的
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
2.2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5年
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同华评报字(2025)第052082号《资产评估报告》。
2.3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
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4甲乙双方在甲方有权处分上述标的资产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
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2.5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
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
强制性措施。
2.6转让标的目前状态[闲置或报废]。
第三条转让方式
3.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2026年5月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信息
披露,并通过北交所指定竞价大厅动态报价,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
下转让标的。
第四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4.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
元〖即:人民币(小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
方和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
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4.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4.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
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五条拆运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拆运保证金[万元]支付至甲方指定
账户,乙方完成转让标的拆除运输,且无违约情形的,甲方将拆运保证金无息原路
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6.1乙方应于付清全部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动态报价结果
通知书》与甲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及《安
全协议书》,《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当日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乙方,甲
方不承担保管及其他责任。
6.2乙方应于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清运完毕的,甲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
及存放费用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应自行拆除、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
造成甲方、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乙方应遵守甲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
及存放地的管理,按甲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非由甲方引起
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
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乙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第七条交易费用的承担
7.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依照有关规定由甲、
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
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
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8.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担保或限制。
第九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9.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具备受让本合
同项下转让标的的资格;
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
实、完整的;
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
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5%向另一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5计算。逾期付款超过15日,甲
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经支付的保证金等款项扣除用于支付北交所应收取的交
易服务费后剩余的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甲方有权将转让标的再次委托北交
所转让,再次转让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的,乙方应赔偿两次交易价款差额。
10.3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标的资产的,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
向另一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10.4乙方未在6.2条约定期限内将全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的,应向甲方支付逾
期清运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清运期间每日1000【元】计算,乙方还应承担存放
费和保管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10.5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或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
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
述未披露或遗漏事项导致的乙方损失的实际损失数额。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所述违约情形的。
11.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2.1本合同及实物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14.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
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在受让标的资产过程中依照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递交的承诺
函等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北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
(此页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黄骅分公司
(盖章),(盖章)
签约地点:河北省沧州市黄骅经济开发区
签约时间: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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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产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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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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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家游江
烧峭号:22--
限电量: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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